國立花蓮高級中學教師擔任導師辦法
92.9.1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 通過
95.1.20 94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修正通過
102.01.15 101學年度第1學期行政會報 討論通過
102.01.15 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學務會議 討論通過
102.01.17 101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校務會議 討論通過
壹、依據
一、教師法第十七條。
二、教育部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函辦理。
三、101年9月5日部授教中(二)字第1010516111號函辦理。
貳、導師責任制
一、依照教育部規定慎選品學兼優、熱忱服務、公正賢能、勤勞負責之專任教師擔任導師。
二、導師應配合各處室訂定之校務工作計畫及學生事務處所訂年度重點工作,擬妥班級經營策略,並適時指導學生。
三、導師對於有關班級之教育活動,應負起輔導與管教之責任。
四、導師應充分利用課餘時間,舉行座談會、討論會、戶外活動、聯誼活動等團體生活輔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
五、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訓導)等計畫,施予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六、導師任期,不宜過短,俾與學生有較長時間生活與共,以收德澤育化之效。
七、導師應出席有關各項會議,切實督促或執行議決案及學校交辦事項。
八、導師應為學生良好之表率,提昇「魅力權威」保持品學及生活風範,以宏身教。
九、導師須經常以和藹誠懇態度,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品學優劣及特殊問題,適時予以言詞慰勉或匡正,期於潛移默化中變化其氣質。
十、實施學生個別談話,依照計畫把握原則重點,輕鬆愉快接談,多傾聽學生意見,真切為其解決疑難。
十一、導師應列席班級學生家長會、出席親職座談會及實施學生家庭訪問或寄宿房東訪問
、電話聯繫,瞭解其境況;如發現學生有特殊情事,應即時反映學生事務處協助處理,並通知家長。
十二、全體導師應通力合作,並為適應需要,尤應與輔導教師、任課教師、軍訓教官及有關社團人員,多方了解,共同協力,以達教訓輔三合一目標。
十三、導師對特殊學生之照顧,尤宜審慎周到,以把握機會,相機輔導。
十四、建立學生個案資料,備作全盤瞭解與分析研究。
十五、導師應出席導師會議,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學生事務工作之共同問題。
十六、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識,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十七、設導師代表一人,協助各處室溝通本級各項事務,由同一年級導師採絕對多數方式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
十八、專任教師兼任班導師,其每週減少授課時數,依照原「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辦理。
參、檢討與考核
一、導師對於學生事務工作,應隨時檢討,明瞭得失,並予改進。
二、導師對於學生平日之訓導與考核,其寬嚴情形,效果如何,應予比較研究,列入
紀錄,作為爾後工作之參考。
三、學校對於導師日常工作之勤惰、優劣,應作紀錄資料,為考績之重要參考。其成
績卓著者,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時,列舉事實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予以獎勵。
四、班級經營,有特殊創新表現,績效優異,堪以範式者,除轉介各班參考外,並予
獎勵。
五、學生事務工作之績效,由駐區視導人員隨時考核督導及納入教育部之定期評鑑,
列為學校重要考核項目之一。
肆、導師工作細則
一、學期開始時導師之主要工作。
(一)編排本班學生座位及座位表。
(二)指導本班學生組織成立班會。
(三)督導本班學生清掃教室及公共區域。
(四)指導本班學生佈置教室。
(五)指導本班學生寫作週記,並予詳細評閱。
(六)評閱本班學生自傳並指導學生填寫輔導卡。
(七)指導本班學生辦理請假、銷假手續。
二、開學後導師之主要工作
(一)每天工作:
1.主持本班班務
2.督導本班學生早讀及自修情形。
3.參加升旗典禮及各種集會並點檢本班學生出席人數與維持秩序。
4.查察本班學生出席情形並督導班長切實記載。
5.檢查本班服裝儀容。
6.檢查本班教室及清潔責任區之整潔。
7.維持本班學生秩序。
8.初核本班學生請假。
9.查閱本班教室日誌。
10.巡視本班學生課外活動情形。
11.檢查本班學生課外讀物。
12.協助本班學生解決困難問題。
13.指導本班學生思想言談德行學業及身心活動事宜。
(二)每週工作:
1.出席週會。
2.指導本班學生舉行班級活動,並詳細記載班級活動紀錄。
3.掌理本班學生之每週嘉言宣導。
4.詳閱本班學生生活週記,如遇學生思想及見解有欠正確者即予糾正。
(三)一般工作:
1.出席導師會議、學務會議及各有關會議。
2.執行各種會議有關之決議案。
3.指導本班學生參加各種集會。
4.加強對學生實施生活、生命及倫理道德教育。
5.與本班各科任課老師聯絡,瞭解學生生活及課業狀況。
6.召集本班學生談話及舉行個別談話並予記載(每學期最少一次)。
7.訪問本班寄住本市學生。
8.調查本班學生家庭狀況並與家長保持聯繫。
9.指導本班學生各項班際競賽。
10.指導本班學生參加校內外活動及服務。
12.帶領本班學生參與露營、文經參觀、公民教育成年禮活動。
13.鼓勵本班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14.處理本班學生偶發事項,及隨時注意本班學生情緒反應,如遇個人或全班學生有特異言行時,通報學務處或輔導室處理之。
15.輪流值日擔任全校整潔秩序檢查評分工作並填寫值日導師紀錄簿。
(四)學期結束時之主要工作:
1.評定學生德行評量。
2.出席學務會議審評學生德行評量。
伍、代理導師遴選
一、代理導師人選由該班級專任教師擔任為主,每學期初由學務處排定代理導師順位表(如附件),按表輪值。
二、事、病、喪及公(差)假三天以上、由學務處按導師順位排代理,長期公假進修代理導師,以學期為單位結算導師費,事、病、喪及公(差)假二天以內由導師自行請代理。
陸、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規。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